分紅權、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
相比于是否創辦公司、與誰合作創辦公司,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分配應是下位的概念,因此修訂后的《公司法》注意到上述問題,賦予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分紅、優先認股及表決的權利。
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;公司新增資本時,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;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。上述情況為有限責任公司行使分紅權、優先認購權、表決權的常態。此種狀態下考量,現實中放大了有限責任公司資合性的因素,而忽視了人合性的特點。
股東之所以結社創設有限責任公司,基于人的了解及獨立法人財產權形成的有限責任應是主要動力。相比于是否創辦公司、與誰合作創辦公司,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分配應是下位的概念,因此修訂后的《公司法》注意到上述問題,賦予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分紅、優先認股及表決的權利。
為了避免事發時股東決議形成的困難,更為了公司的持久穩固,公司結合自身實際,如果需要對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、優先認股、行使表決權做出約定,應明確載于公司章程之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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