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適合終程序。
《勞動法》規定,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,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條件是:
1、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。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,可以直接委托代理人起訴,其他未經委托無權起訴。
2、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,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。
3、必須有明確的被告、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。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。
4、起訴的時間,必須是勞動法律規定的時效內,否則不予受理。
5、起訴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,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。
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,依照《民事訴訟法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。首先,由一審人民法院審理、判決。當事人不服的,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,上一級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,當事人不得再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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